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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第三讲练习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4、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6、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7、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9、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10、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11、推定形式: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1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14、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6、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新闻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17、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也就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意思,称为效力意思 用以表达内心效力意思的方式称为表示行为 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称为表示意思。
3、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依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相互对待,可将其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5、依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其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7、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一般包括:(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审核登记形式 (4)公告形式。
8、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与当事人的不作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使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9、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0、在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效力已经发生,待条件成就以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11、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12、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3、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
14、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1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故意,且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违约行为。
1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行为。
17、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从开始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
19、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0、《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民法通则》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2、《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单项选择题
1、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可将其分为(C)。
A、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D、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2、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可将其分为(A)。
A、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B、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支付为要件,可将其分为(D)。
A、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D、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甲将所有的一简房屋租与乙,约定租期二年,同时附一条件:二年内若儿子自外地调入北京,该租赁关系终止。此行为属(C)。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D、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B),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6、重大误解一般是因(B)而造成的。
A、行为人的故意行为 B、行为人的过失行为
C、行为人的重大过失行为 D、第三人的错误行为
7、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C)。
A、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欺诈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8、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四、多项选择题
1、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AD)。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作为行为的附属性要件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欺诈行为是指(AC)。
A、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3、一方以不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包括:(ABD)
A、乘人之危 B、胁迫 C、显示公平 D、欺诈
4、乘人之危的行为是(AD)。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D、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5、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ABD)。
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所造成的后果,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BC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追缴财产 D、强制收购
五、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P70-71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P71-72
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P77
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P79
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P80
6、什么是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P80
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P80
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P82-83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乙厂的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并将车驶回厂里。数日后乙厂司机在用车时发现声音不正常,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全部机器零件是旧的且已磨损,次日,乙厂向甲厂要求退货,遭甲厂拒绝,其理由是该车是乙厂来人选中的,并已交付,不能反悔。为此,乙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厂出售给乙厂的汽车已经使用10年,是甲厂重新涂漆冒充新车出售,目的为换取钱款再购新车。
问: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厂以旧车冒新车出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因为,甲厂主观上存在着欺诈的故意,即以旧车重新涂漆冒充新车以换取钱款 客观上甲厂具体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做广告宣传并将旧车冒充新车售给乙厂。乙厂是在甲厂欺诈下产生错误认识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此行为显然违背了乙厂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2)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应确认该买卖汽车的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令甲、乙双方退款还车。甲厂作为有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厂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甲已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之间,生活十分困难。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三个弟妹无奈,只得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甲之三弟妹去新疆后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与其三弟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1)甲与三弟妹未曾对作为遗产的铺房进行分割 (2)该房为砖木结构,总面积为123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30-35元。
问:(1)甲之三个弟妹语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首先,三个弟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此行为能力是不是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另外,该房为父母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甲及三个弟妹四人共同共有,若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属无权处分。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甲的同意。上述情况说明该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格。其次,乙购房行为属乘人之危。因当时甲之三弟妹处于十分困难境地,乙利用对方的困难情状,以不适当的条件迫使对方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蒙受重大不利——该合同达成的价款低于该房屋当时的价值数倍。显然是违背卖方真实意愿的。再次,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始发生效力,而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依据《民法通则》第56、58条之规定,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2)法院应首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判令乙退房给甲及其三个弟妹,三个弟妹激昂房款返还于乙。乙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及其三弟妹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售货员甲误将标价3500元的绞面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查访到乙,说明情况并承认了错误 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乙以“这件事先已讲好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买卖绞面机的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售货员甲由于过失误将绞面机以低于应售价格10倍的价格卖给乙,由此给商店造成较大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所在商店可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法院应依法变更或撤销该行为 或判令乙补足货款或判令甲、乙双方退货还款。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3、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4、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6、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7、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9、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10、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11、推定形式: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1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14、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6、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新闻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17、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二、填空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也就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意思,称为效力意思 用以表达内心效力意思的方式称为表示行为 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称为表示意思。
3、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其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依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相互对待,可将其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5、依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其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7、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一般包括:(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审核登记形式 (4)公告形式。
8、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与当事人的不作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使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9、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0、在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效力已经发生,待条件成就以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11、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12、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3、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
14、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1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故意,且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违约行为。
1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行为。
17、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从开始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
19、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0、《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民法通则》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2、《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单项选择题
1、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可将其分为(C)。
A、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D、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2、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可将其分为(A)。
A、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B、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支付为要件,可将其分为(D)。
A、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D、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甲将所有的一简房屋租与乙,约定租期二年,同时附一条件:二年内若儿子自外地调入北京,该租赁关系终止。此行为属(C)。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D、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B),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6、重大误解一般是因(B)而造成的。
A、行为人的故意行为 B、行为人的过失行为
C、行为人的重大过失行为 D、第三人的错误行为
7、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C)。
A、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欺诈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8、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四、多项选择题
1、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AD)。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作为行为的附属性要件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欺诈行为是指(AC)。
A、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3、一方以不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包括:(ABD)
A、乘人之危 B、胁迫 C、显示公平 D、欺诈
4、乘人之危的行为是(AD)。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D、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5、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ABD)。
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所造成的后果,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BCD)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追缴财产 D、强制收购
五、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P70-71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P71-72
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P77
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P79
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P80
6、什么是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P80
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P80
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P82-83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乙厂的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并将车驶回厂里。数日后乙厂司机在用车时发现声音不正常,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全部机器零件是旧的且已磨损,次日,乙厂向甲厂要求退货,遭甲厂拒绝,其理由是该车是乙厂来人选中的,并已交付,不能反悔。为此,乙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厂出售给乙厂的汽车已经使用10年,是甲厂重新涂漆冒充新车出售,目的为换取钱款再购新车。
问: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厂以旧车冒新车出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因为,甲厂主观上存在着欺诈的故意,即以旧车重新涂漆冒充新车以换取钱款 客观上甲厂具体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做广告宣传并将旧车冒充新车售给乙厂。乙厂是在甲厂欺诈下产生错误认识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此行为显然违背了乙厂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2)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应确认该买卖汽车的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令甲、乙双方退款还车。甲厂作为有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厂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甲已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之间,生活十分困难。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三个弟妹无奈,只得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甲之三弟妹去新疆后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与其三弟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1)甲与三弟妹未曾对作为遗产的铺房进行分割 (2)该房为砖木结构,总面积为123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30-35元。
问:(1)甲之三个弟妹语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首先,三个弟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此行为能力是不是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另外,该房为父母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甲及三个弟妹四人共同共有,若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属无权处分。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甲的同意。上述情况说明该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格。其次,乙购房行为属乘人之危。因当时甲之三弟妹处于十分困难境地,乙利用对方的困难情状,以不适当的条件迫使对方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蒙受重大不利——该合同达成的价款低于该房屋当时的价值数倍。显然是违背卖方真实意愿的。再次,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始发生效力,而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依据《民法通则》第56、58条之规定,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2)法院应首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判令乙退房给甲及其三个弟妹,三个弟妹激昂房款返还于乙。乙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及其三弟妹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售货员甲误将标价3500元的绞面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查访到乙,说明情况并承认了错误 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乙以“这件事先已讲好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买卖绞面机的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售货员甲由于过失误将绞面机以低于应售价格10倍的价格卖给乙,由此给商店造成较大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所在商店可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法院应依法变更或撤销该行为 或判令乙补足货款或判令甲、乙双方退货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