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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二)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集体作弊行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差错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擅自泄露试题内容、答案等保密信息的;
(七)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学生提供虚假证件或无证件,让学生入场考试的;
(九)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十一)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十二)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十三)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五)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八)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拍照。
第五章 附 则
- 为加强广东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组织的开放教育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试、学位外语考试等。
- 本办法中教学点是指基层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分校)、学校直属教学点。考点是指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经学校审核通过所设立的用于考试实施的场所。
-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巡考员、评卷教师、考务人员和技术员等考试工作相关人员。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 考生违规行为是指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四种类型。
-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 携带学校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的;
- 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在考场或者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的;
- 在线考试期间擅自使用USB闪存盘、移动硬盘等外接设备的;
- 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指定区域外填写考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的;
- 其他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 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者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的;
- 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在线考试期间故意遮挡计算机摄像头,或者擅自拆掉计算机外置摄像头的,利用虚拟摄像头等非法工具作弊的;
-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认定为考试作弊: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交卷后为正在答题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 通过考试工作人员等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替考:
-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代替其他考生参加考试的;
- 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的;
- 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的;
- 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 通过网络或社交软件发布寻找替考信息的;
- 未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的;
- 考试题目拍照上传到网络或社交软件的;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 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 “0”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 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 “0”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作弊”。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集体作弊,涉事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记“0”分。对涉事考生按“作弊”进行处理: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 被认定为“替考”的,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0”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考”,停考一学年,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
-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本科目考试,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记“0”分,停考两学年,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考试秩序”。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学校收回其证书并撤销其学历、学位。
- 学校及教学点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集体作弊行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差错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擅自泄露试题内容、答案等保密信息的;
(七)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学生提供虚假证件或无证件,让学生入场考试的;
(九)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十一)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十二)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十三)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五)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六)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八)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所列违纪、作弊、替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替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替考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认定程序如下:
(二)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拍照。
-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中所列违纪、作弊、替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 考试结束后,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名后报送学校,学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理结果。
- 涉事考生所属教学点负责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处理结果,如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教学点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开放大学课程考核纪律规定(试行)》《广东开放大学课程考核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广东开放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